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道路、水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连接公园、游园、历史古迹等的绿色廊道,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