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