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中小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的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疗养院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铁路、河道等两侧的绿地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可以

降低五个百分点。

立体绿化可以按照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