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园林景观路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 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

(四) 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