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园林景观路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 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三)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 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