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化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