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化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

设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