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十五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