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热费应当向最终热用户直接收取。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