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条有效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