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