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有效供热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