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负责淮阳龙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淮阳龙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制定淮阳龙湖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与淮阳龙湖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

(四)负责淮阳龙湖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对违反淮阳龙湖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