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淮阳龙湖保护的应急预案,在淮阳龙湖保护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救生等安全防护以及资源保护设施。当出现火灾、溺水、极端天气或者发生危害淮阳龙湖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的突发事件时,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