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客、游船进入;

(二)闪烁射灯和使用强光照射;

(三)燃放烟花爆竹、鸣笛、制造高分贝噪声污染;

(四)其他损害淮阳龙湖保护的行为。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