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一级保护区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游客、游船进入;(二)闪烁射灯和使用强光照射;(三)燃放烟花爆竹、鸣笛、制造高分贝噪声污染;(四)其他损害淮阳龙湖保护的行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