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除第二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牧、垂钓、游泳、洗涤污物,捡拾、损坏鸟卵;

(二)在水体清洗车辆、船舶;

(三)引进可能造成淮阳龙湖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四)采矿、采砂,开(围)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

(五)擅自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经营性水产养殖;

(七)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

(八)利用游船经营水上餐饮,向淮阳龙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

(九)擅自在淮阳龙湖水域放置游船、设置水上娱乐设施;

(十)设置大型商业广告设施;

(十一)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十二)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破坏景观和湿地资源、妨碍淮阳龙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损害淮阳龙湖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