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依法保护淮阳龙湖保护区的文化景观、历史遗迹(址)、特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和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擅自迁移、拆除、改变。确需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