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保护淮阳龙湖保护区的文化景观、历史遗迹(址)、特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和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擅自迁移、拆除、改变。确需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