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除建设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安全警示标识以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二级保护区建(构)筑物外观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除科普宣教、旅游、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建筑密度、高度。确需改建的,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