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事登记机关或者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