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保障公益功能、提高利用效率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或者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专业化、多样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