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和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居家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挂号、交费、取药等专用窗口服务,以及就诊、转诊、综合诊疗的便利服务。

(三)提供上门出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四)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老年人自费分担,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根据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综合医院与邻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指导、合作关系,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支持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康复护理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