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