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