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支持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