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将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和场地等,建设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