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将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和场地等,建设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