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生产食用农产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