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生产食用农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