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优先保护类的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符合条件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二)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三)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四)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
(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和退耕还湿、退耕还林还草;
(三)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四)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