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实施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