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对有证据表明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周边可能受到污染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土壤受到污染的,应当采取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