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