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对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