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一)未安装或者擅自拆卸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

(二)未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接入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

(三)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或者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删除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的;

(五)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