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有效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