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进行游览、度假、休闲、商务、通勤等活动的旅客为目的,由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支付费用的道路包车客运方式,包括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