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测绘、登记、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并纳入记录档案。迁移、拆除等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国有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墨书、雕塑、石刻、建筑构件等,由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