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井盐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井盐历史文化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井盐历史文化资源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