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