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污水处理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义务,并对危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安全的行为,有权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等部门进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