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在城乡规划中,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用地及防护间距应当予以预留和控制。城乡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