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