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在农村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经营实体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养殖业废水。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