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