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范围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从事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