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农民新村聚居点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人口聚集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其他农村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周边的村庄,可以通过铺设污水管道或者建设污水泵站,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进行集中处理。
在农村区域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经营实体,对产生的污水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