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