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