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上述野生动物的,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