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因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减少损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抢救,严禁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