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安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安岳石刻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安岳石刻的保护和文化传承。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岳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参与安岳石刻的保护。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