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岳石刻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