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岳石刻保护和利用的组织领导,将安岳石刻保护补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安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岳石刻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明确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安岳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辖区内安岳石刻保护工作,定期对安岳石刻进行巡查。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