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岳石刻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组织实施修复修缮工程。

对安岳石刻实施修复修缮、抢险加固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工程方案,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