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